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事先到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程序如下:
(1)
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
协商一致后,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4)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
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
抵押合同;
(5)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到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
抵押权的定义】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