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
欺诈胁迫情形的,不应当撤销。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
监护职责,保护
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当一方没有配合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时,另一方应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请求一方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应以一方违约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分割房屋,从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关于“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
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
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护。
故在一方违约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在没有法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作为监护人要求其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