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
行政复议前置情况有以下几种:
(1)“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3)“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4)“
当事人对
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
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
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
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