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2、在
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
身份证复印件;
(3)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
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
病历复印件;
3、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
民法院的
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
机动车事故引起的
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
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
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