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签订协议,一起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登记手续。
2.《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身份证明;
(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
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