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2、公民丢失居民
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3、公民应携带户口本到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并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经本人核对确认签字。民警将会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身份证补办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
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