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上的
申诉,是指
当事人、
被害人及其
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2.申诉人向上级法院申诉时,可以请
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
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3.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
行为能力人未经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
传票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
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