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约金与违约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违约金条款产生,是从属于
合同债务的从债,后者仅使债的标的。正是依违约金约款产生的违约金
债务是合同的从债务,违约金才发生其
担保作用。因为
保证、
定金、
抵押、
质押等传统
民法的
担保方式也正是为主债实现而设立的从债,因而才具有担保性。
2、违约金的设立可以使
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在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均能事先了解,而当事人为避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就必须正确
履行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约金可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债权实现。此点也是违约金与传统担保方式相同之处。
3、一般以违约金
债务人丧生清偿能力后的实际结果来否定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理由不充分。担保不是保险,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
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即使传统的民法中的担保方式也不能保证债务人履行到期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