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拘留的
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应退还
保证金。
2、公安机关认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供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拘留暂缓执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如果被处罚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