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裁决书做出即生效《
仲裁法》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2、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关于其中加粗部分的理解,各地的仲裁委不一样,但是不论是仲裁员手写签名还是盖的签名章还是印的名字,只要加盖仲裁委的印章,就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法院因为这个问题而认定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继而撤销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