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
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