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当事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
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