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侵占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侵占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
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
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侵占罪也还是会根据侵占的数额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