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具体情况。
民事诉讼中的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
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
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
起诉讼或
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
债权人提供的事实、
证据,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
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