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
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
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
债务的金额。
2、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
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
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