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
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
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的
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第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
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
判决书、
裁定书、
起诉书副本、
自诉状
复印件、
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