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
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
财产分割、子女
监护与探视、配偶
赡养费以及
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
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
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
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
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二、离婚协议发生效力后能否撤销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
协议离婚后双方已发生
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
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