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派
监护权的手续: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
监护人的,可以通过
遗嘱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