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2、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
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3、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
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
赔偿范围之列。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