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
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根据
民法典规定,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