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
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 用人单位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见样张,须打印件);
3、用人单位的
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系事业、社团、民办非
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5、用人单位的
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如用人单位系
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a、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b、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
c、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
d、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7、留学回国后所有
劳动合同、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
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
社会保险缴纳单(
试用期内不受理);
8、若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原件(见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