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
伤残鉴定,但可以指定单位进行鉴定处理,交通事故
伤残指因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2.公安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因
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
伤残鉴定机构评定
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
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3.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