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具体的情形处理。
1、《
行政处罚法》对
行政处罚的期限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而各类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也多有不同。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
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行政处罚做出决定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另外,许多
类别的行政处罚也存在没有期限规定的状况。
2、行政处罚期限不明的弊端已经凸显。不仅有损执法活动的严肃性,也会关涉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明知存在
违法行为而不及时
处罚,会使
受害人权益或者
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样,如果不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恐怕也会影响到被处罚人相关权利的行使。比如时隔多年后再进行处罚,势必会给被处罚人在举证、
申辩等方面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