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三个月内。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
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
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
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
开庭审理。
3、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4、举证质证:告知证
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出示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
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
纠纷。
7、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8、宣判。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