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自离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发放其
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
拖欠的工资。
2、如果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其造成一
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
赔偿的。用人单位
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3、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
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
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
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4、法律依据
(1)《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
(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5)《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