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与劳动者承担相同数额的赔偿责任,没有百分比的限制。
(二)连带赔偿责任是全部的赔偿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
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
债务关系的一种
民事责任。当
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三)
连带责任的承担是法定的,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