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对
工伤的
行政复议不服,或者对不予受理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起诉书及其副本。
提起工伤行政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在起诉书中,需要载明下列内容:a.原告是个人的,需要载明个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和住所等。原告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需要载明企业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b.被告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地姓名、职务;c.
诉讼请求以及
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和理由。d.提起
诉讼的年、月、日。
需要指出的是,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要按被告的人数提交
起诉状副本。
(2)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的证明文件。
提起工伤行政诉讼之前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因此,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是因为有关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3)相关的证明材料,如
劳动关系证明、
工伤事故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
职业病诊断(或者
职业病鉴定书)等。
提起
工伤认定的
行政诉讼时效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
劳动者收到行政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结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服该结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先提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