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办理
过户的,新车主应当于
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超过检验
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
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3、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