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工作人员经组织动员精简或批准
退职,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精简或退职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
计算工龄。
(2)建国后因
私营企业倒闭或歇业、经
劳动部门或工会介绍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在原
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3)未经组织批准自动离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自动离职期间及其以前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辞职和辞退前的
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5)
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
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
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其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