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或
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有民政部门盖章的
离婚协议书及
离婚证或
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如
产权归一方所有,获得产权的当事人可自行办理登记手续;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的,需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进行登记;产权归另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由当事人携子女共同前往进行登记(如子女未满18周岁,由其
法定监护人携带
监护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代为进行登记),其中归子女的那部分产权需按赠与办理。
2.如离婚协议书未经民政局盖章或相关材料中内容表达不一致的、有明确要求另一方配合的、需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办理。办理上述房产登记时如房屋已设定
抵押的,需提供
抵押权人准予转移变更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