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并视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9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