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
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
出资、赠与的,
当事人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