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的
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二、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
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下载);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
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