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城市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
拆迁房屋所在地
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
身份证件(
法人要提交法定
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
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
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
产权或
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