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新旧
劳动法对
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其内容有:《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
存续的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劳动合同
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