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 ,是指能够亲自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
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则只能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
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诉讼行为能力,在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有诉讼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
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有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能够亲自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通常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被分为,因此有理由相信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问题,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原则上有相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