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表 1、
工伤职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地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所在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参加工作时间、
申请工伤时间、事故时间、受伤害部位、受伤经过等
2、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用人单位意见等。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三、样式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是否参加
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制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法定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时 间
申请工伤或视
同工伤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接触
职业病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本人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 )条第( )项之规定,应认定为 。(工伤或视同工伤)
本人自愿选择(□委托单位
代签;□到市劳动保障局领取;□邮寄送达;□委托邮寄给单位代收送达)作为本次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注:请在您选择的□内打√并摁手印。)
签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用人单位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