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伤残津贴;
3、
评残后的生活
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40%或者30%。
4、丧葬
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康复性治疗费用。
8、职工住院治疗
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