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
当事人双方就原
借条、
欠条达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
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
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
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
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因为1999年1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借款人在
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
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总比毫无办法强吧。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
拖欠的租金,那么
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研究室关于对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
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4、如果在2年之内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而且有
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针对欠条的主体不同、对象不同,介绍了上述四种解决办法。其实,不管是哪一种都没有办法直接让对方还债,但至少可以将自己的债权重新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这样再向对方
追讨债权的时候,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