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
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
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2)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
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
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2、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3、第三者:在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
意外事故而遭受
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的
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4、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
赔偿金额: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
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