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2、对于家庭
承包,只有林地承包
人死亡,其
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3、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
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