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包括
年终奖;年终奖是一种福利,不属于
工资性质,所以一般是不能计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
代扣代缴的
社保、
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
个人社保或
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
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国家统计局《关于
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有条件的计算在内。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
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
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
月工资”之中。
4、
税前工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
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