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
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
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