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的程序:先由
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由仲裁委依法予以受理;再开庭进行审理,由当事人在庭上陈述、质证、辩论;最后仲裁庭及时作出仲裁裁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
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