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保险公司承担
诉讼费用,其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前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
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
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
赔偿和垫付。”
2、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
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
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
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
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对于
交通肇事起诉费谁负责,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
诉讼费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