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改变实务注重实体法的概念的同时,必须平等对待程序法,使延长
羁押的现象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
拘留、
逮捕的规定,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减少拘留人数。
3、完善取保候审和
监视居住两项法定
强制措施的实用性。因此,有必要加强取保候审和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提高取保候审的使用率,以取保候审和取保候审的形式,对部分可以逮捕或者不可以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灵活使用。
4、加强监督手段。
5、在加强监督的过程中,有必要建立和加强相应的惩罚管理机制,使监督不再流于形式。
(1)将长时间羁押的纠正纳入检察机关案件处理责任制,并与其他案件处理责任制共同实施和评估。
(2)对
逾期办案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
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
(3)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
民法院纠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
被拘留,逮捕单位看守所都有权将依照程序设置为严重的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或被释放,并有权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