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
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
存续在
合同履行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
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