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
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
股权转让所得。因此,
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
2、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股权转让收入、
违约金、
补偿金、
赔偿金以及其它名目收回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款项,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从中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股权转让
对价:为实物或采矿权、探矿权、
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