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
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
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
证人、
证言询问、质证和对
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周取
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
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
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
抗诉书副本,
自诉人的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副本等各种
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义务:
1、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
2、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
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
造假证,不得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对在担任
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
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
7、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