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例》规定,双方无子女的公民
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
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不含
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2.明确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而且,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